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开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在实践中,纳税人开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取得的天然气、电等相关进项税额,是否也和成品油、通行费一样允许抵扣?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交通运输服务等)所购进的相关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均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到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中,纳税人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所支付或负担的相关进项税额,包括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通行费等用于完成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小结:无车承运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油、路桥、天然气、电等可以税前扣除。
15倍爆发式增长,网络货运行业跑出了一匹黑马
1231 阅读闪电仓到底靠不靠谱?从仓储操作看它的真实挑战
997 阅读16亿美元大手笔!这家物流巨头被UPS收购
845 阅读国务院同意15个城市(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812 阅读德邦快递“管家式服务”筑造工业园物流新模式
832 阅读国内首套大容量工业园区级分散式风电项目正式开工
806 阅读行业首创!52名卡友数字人集体亮相
758 阅读美的集团:拟分拆安得智联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765 阅读4月1-27日全国乘用车新能源市场零售72.8万辆,同比增长24%
735 阅读欧航局发射观测森林碳储量的“生物量”卫星
758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