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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

[罗戈导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指南。

  本指南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配送管理,供应站点管理,信息管理。

  本指南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审查人员:

  编制单位:浙江省燃气协会、浙江省产品与工程标准化协会

  编制人员:陆伟祥 邓铭庭 洪军 周焕

  审查人员:仲玉芳 徐笑蓉 潘凌涛 张萍

目 次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人员管理

   5 车辆管理

   6 配送管理

   7 供应站点管理

   8 信息管理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行为,减少瓶装液化石油气事故,保障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最后一公里”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电动(燃油)正三轮车配送服务的管理。危化品道路运输车辆配送服务的管理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规定。

1.0.3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办法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最后一公里 last mile

  从储配站或供应站到用户用气地点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环节。

2.0.2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bottledliquefied petroleum gas enterprises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瓶装燃气储存、经营、配送服务的企业。

2.0.3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petroleum gas(LPG)

  常温、常压下的石油系烃类气体,经加压、或降温得到的液态产物。组分以丙烷和丁烷为主。

2.0.4 瓶装液化石油气 bottledliquefied petroleum gas

  以气瓶为包装物,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混合物。

2.0.5 居民用户 residentialconsumer

  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或制备热水为主的家庭用户。

2.0.6 非居民用户 non-residentialconsumer

  除居民用户外,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或制备热水为主的用户。

2.0.7 电子标签 electroniclabel

  安装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可提供信息储存、识别和展示等功能的数字化载体,主要包括二维码标签和电子芯片等。

3 基本规定

3.0.1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和运输等业务。

3.0.2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在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区域内开展配送服务。

3.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建立高效、便民、精确的配送服务体系,通过网络、电话等渠道建立线上配送服务系统,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等信息。

3.0.4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送达用户实际使用地点,并按需进行气瓶接装。

3.0.5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信息、用户供气使用凭证等相关信息。

3.0.6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用户定期进行检查,频次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安全检查频次表

用气性质

用户类型

频次

瓶装燃气

居民用户

不少于1次/半年

非居民用户

不少于1次/月

3.0.7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建立自有配送服务队伍或委托有资质的配送服务公司承担配送业务,并应为配送车辆和配送人员购买保险。

3.0.8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利用电视、网络和报刊等媒介,对用户实名制信息登记、配送服务和安全检查等工作开展广泛宣传。

4 人员管理

4.0.1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通知》(函城字〔2018〕1042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做好配送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工作。

4.0.2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设置燃气安全专业管理人员。

4.0.3 配送人员应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0.4 燃气管理部门应向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配送人员发放瓶装燃气销售服务证。驾驶人员应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驾驶资质和瓶装燃气销售服务证。

4.0.5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应佩戴瓶装燃气销售服务证,服装宜采用防静电材质,并应统一标识,标明企业名称和标志。

4.0.6 配送服务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送达用户实际使用地点,核实用气地点的合规性,并通过定位系统获取用户用气地址位置的信息;

  2 配送时应佩戴瓶装燃气销售服务证,并携带配送服务信息单,供用户核实、签收;

  3 检查气瓶及调压器、连接管等附属配件的安全情况,并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发现用户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

5 车辆管理

5.0.1 配送车辆指电动(燃油)正三轮车,应符合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规定,并依法注册登记。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

5.0.2 配送车辆的登记使用和通行区域必须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5.0.3 配送车辆禁止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5.0.4 配送车辆宜美观,厢体两侧挡板高度不应低于气瓶高度的2/3。

5.0.5 配送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具备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和安全警示功能,并与企业信息系统实时连通。

5.0.6 配送车辆使用年限不宜超过3年,且不应超过5年。

5.0.7 配送车辆应配备不少于1个4kg的干粉灭火器,并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

5.0.8 配送车辆应在车身明显位置固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标牌,并在车身上标明配送车辆二维码,二维码信息应包含企业名称、标志、送气热线、核载气瓶重量、配送区域和配送人员等。

5.0.9 配送车辆车身标色宜采用醒目颜色,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5.0.10 配送车辆运输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送时不应超过8个15kg的气瓶,液化石油气运输总量不应超过120kg;

  2 不应装载15kg以上的气瓶;

  3 气瓶应直立码放,并固定良好,不应叠放、滚动和碰撞;

  4 气瓶装卸时不应摔砸、倒卧、拉拖。

5.0.11 配送车辆应在专用地点充电。充电时,车上不应装载液化石油气气瓶。

5.0.12 所有配送车辆应使用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编号,并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抄报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经备案的车辆,不得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备更新信息。

5.0.13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配送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6 配送管理

6.0.1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制定配送实施方案,配送实施方案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配送站点布局情况以及配送交通工具信息;

  2 供应、服务组织架构,应统一配送服务电话;

  3 服务承诺;

  4 站点管理、用户管理、应急处理和投诉处理等制度。

6.0.2 配送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日工作前应对配送车辆及其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卫星定位装置等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对配送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2 应规范制作、填报配送服务表单(或电子表单),并由配送人员随车携带并妥善保存;

  3 应通过卫星定位装置进行运输全程监控,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

  4 应防止发生瓶装液化石油气燃烧、爆炸、污染、泄漏或者被盗、脱落、丢失等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6.0.3 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投入使用前应加装电子标签,电子标签应绑定气瓶档案信息,包括使用登记信息、检验记录、流转信息和末次充装信息。

6.0.4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自有气瓶应带有企业名称、气瓶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在气瓶瓶体上设置颜色、文字和图案等企业专用标识。

6.0.5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制定气瓶配送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器材,每年演练不少于一次,每年组织配送服务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培训不少于两次。

6.0.6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宜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6.0.7 配送作业不应超出燃气经营许可所载明的经营区域。

6.0.8 气瓶配送至用气地点后,应通过信息设备自动读取或由配送人员扫码操作,将气瓶的流转信息进行更新。

6.0.9 配送人员接装气瓶完成后,应检查安装是否牢固,并对连接处进行检漏,确认连接稳固无泄漏,完成检查工作后由用户实名签收并如实登记空瓶回收信息。

6.0.10 每日配送完成后,配送人员应将气瓶带回供应站点。

7 供应站点管理

7.0.1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地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瓶装液化石油供应站点。

7.0.2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应对实瓶和空瓶明确划分存放区域,防止空瓶和满瓶气瓶混放。

7.0.3 需要在供应站点对配送车辆进行充电的,应按相关标准设置充电桩。

7.0.4 储配站点不应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7.0.5 供应站点发现有漏气、超期未检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时,应及时退回储配站处理。

7.0.6 对于到供应站来换气的用户或者由供应站送气上门的用户,供应站应做好用户实名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瓶装燃气信息管理系统。

7.0.7 配送车辆不应进入储配站生产区直接装卸气瓶。

7.0.8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的规定。

8 信息管理

8.0.1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电子标签对气瓶充装、检测、运输、存储、销售、配送、接装、使用和安全检查等环节的信息进行识别和追溯。

8.0.2 信息管理系统应录入用户区域分布、用户订单量、安全检查等基础信息。

8.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用户提供配送信息查询、安全隐患提醒、配送评价投诉等服务。

8.0.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实行销售实名制,应通过身份证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并将客户信息自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8.0.5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信息管理系统对用户的用气周期进行记录和分析,不断提高配送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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